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1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1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1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1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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