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1)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按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来1.对于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2.对于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发生地代开发票3.对于自然人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自然资源所在地代开发票除上述特殊情况除外,对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提供服务的,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或劳务发生地或者自然人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代开发票。提醒,代开地点不合规,属于不合规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