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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备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增值税法第三条 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

【备注】现行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变化:(1)“漏了”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注:增值税法第十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2)“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合并成“生产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政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2.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增值税法第三条 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备注】现行财税(2016)36号文件: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备注】现行财税(2016)36号文件: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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