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互动交流--留言公开)
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例】公司租用了B公司的一整层楼办公,B公司按照面积像我们公司收取取暖费,这笔钱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这笔支出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公司发生的取暖费支出,若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公司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若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你公司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分割单是多个主体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用于明确各自承担金额的一种凭证。它在企业之间费用分摊时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的分割单,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补充提醒:分割单不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关键要点
1.合理的费用分摊
分摊方式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各参与方的分摊比例或金额。应有明确的分摊依据,如合同、协议等,以证明分摊的合理性。
2.与经营活动的相关性
分割的费用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例如,共同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的场地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分割扣除,而共同承担的与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则不能。
3.真实有效的凭证
分割单的填制应规范、内容完整,包括费用的明细、总额、分摊情况、参与方信息等。
同时,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共同接受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等。
举个例子:不符合要求的分割单示例
假设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咨询服务,费用为 10 万元。但 A 公司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 8 万元分摊给自己,并开具了分割单。这种随意的分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分割单不能作为A 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