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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最接地气的点源头 企业与个人发生应税业务,应当取得何种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答: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现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 答: 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达到起征点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2026 增值税法展望—应该会提高(仅供参考)! 总结 1.由于自然人向贵公司提供了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向贵公司提供发票,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00元的,可不需提供发票。 2.《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500元起征点的标准的“历史”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